(2024)粤0309民诉前调24558号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24558    

覃裕华

申请人刘娟与被申请人覃裕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24558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叁仟玖佰圆整39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3900元为基数,20221231日起按照银行信用贷款月利2%,计会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2024412日金额12483900x0.02x16=1248,本息合计5148.0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1110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