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637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637号
杨光耀:
原告朱雪丽与被告杨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光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雪丽偿还借款本金405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雪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朱雪丽负担114元,被告杨光耀负担836元。原告朱雪丽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9元,由本院退回125元。被告杨光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83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光耀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朱雪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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