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1844、11845、11846号判决公告
作者: 伍圣权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3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1844、11845、11846号
王立军、黄永建、马小云: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与被告王立军、黄永建、马小云买卖合同纠纷合计三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1844、11845、1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立军等3人负担,被告王立军等3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张乘龙羊肉店迳付各案受理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本院判项 | |||
(2024)粤 | 货款本金 | 利息起算点 | 受理费 | |||
1 | 11844 | 王立军 | 10146 | 2022年12月28日 | 65 | |
2 | 11845 | 黄永建 | 2552 | 2022年1月3日 | 50 | |
3 | 11846 | 马小云 | 1827 | 2023年7月16日 | 50 |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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