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摇号选定机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摇号选定机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摇号 选定机构通知   各在册司法委托中介机构: 根据我院近期司法委托的需要,依照我院《司法委托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近期摇号选定司法委托机构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摇号时间: 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时。 二、摇号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6楼第十一审判庭。 三、摇号值班小组: 1. 深圳市深美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产评估); 2. 深圳市鹏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3. 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 四、摇号结果将在我院官方网站公布。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具备何形式要件?
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具备何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其打印出来的遗嘱。那么,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日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周某的父亲周老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某以及案外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被继承人周老拥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一份永久股权归周某继承,股权对应的分红等权利在周老死后由周某领取支配,家庭其他成员不得有异,不得争执,并于遗嘱正文处载明立遗嘱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遗嘱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交由某股份合作公司和律师王某保存。被继承人周老、见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在遗嘱落款处签字捺印。     2022年2月,周老去世。周某要求某股份合作公司将股权变更至其名下时,该公司要求周老的其他子女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方可办理。但周老的其他子女拒不配合,并以遗嘱落款中“立遗赠人”“见证人”处均未书写年、月、日为由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诉至龙华法院。庭审上,见证人与周某均确认遗嘱订立的日期无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仅一页,遗嘱的正文与落款均在同一页,因此遗嘱正文载明立遗嘱时间,落款“立遗赠人”“见证人”处有被继承人周老及两位见证人签字捺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遗嘱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由原告周某继承;周老的其他子女应配合周某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自2022年3月起的分红归周某所有。 宣判后,周老的其他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但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打印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三)注明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对于本案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本案中,案涉遗嘱仅一页,在打印的遗嘱正文中已注明立遗嘱时间,且在有订立遗嘱时的视频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及各位见证人未手写年、月、日,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年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年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年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公告   根据《深圳法院2023年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公告》,我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了考察,现将考察合格、拟录用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警务辅助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3月22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反映(受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邮编:518109,电话:0755-2105077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我院将对反映人信息严格保密,按规定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处理,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经调查反映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拟录用人员的录用资格。 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录用情形的,我院将正式办理录用手续。   附件: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xl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8日
“美容”变“毁容” ,谁为我的“美貌”买单?
“美容”变“毁容” ,谁为我的“美貌”买单?
    渴望变美的郝美(化名),万万没想到在美容店祛斑后,脸却“烂”了!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美容店超出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导致郝美面部受创,判令美容店退还祛斑套餐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21年11月,郝美在美容店购买了4850元的祛斑套餐。当天,美容店通过药水点斑方式对郝美进行全脸祛斑。几天后,郝美脸部并未如预期结痂、淡斑,反而出现大面积红肿、过敏等症状,咨询美容店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后经派出所调解,美容店与郝美签署协议书,承诺为其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并表示若祛斑疗程结束,医院检测仍显示郝美脸部存在色斑的话,将继续安排专人修复直至完全祛斑。     上述协议签订后,美容店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向郝美提供后续服务。为缓解脸部不适,郝美每隔几日便前往广州或深圳医院就诊,并在医生建议下购买护肤产品,后又通过激光治疗脸部瘢痕(色沉)。奔波几个月的郝美精疲力尽,因美容店一直推诿责任,她于2022年7月诉至龙华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无效祛斑费用,并赔偿其医药费、护肤产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美容店在明知其注册经营范围仅为美容、身体护理(不含医疗行为)的情况下,仍超出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对郝美面部采用药物点斑等具有侵入性或创伤性的方法进行祛斑美容,导致郝美面部受创,其应对自身违法实施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郝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慎重选择美容机构,但郝美在美容前未对美容店的经营范围及资质情况进行核验,故其自身对面部创伤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损失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祛斑套餐费用,并赔偿郝美为治疗脸部创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护肤产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判决于2023年2月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存在较大的区别。生活美容是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这类服务不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特定的资质要求;而医疗美容使用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对于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较为严格,应持有一定的资质证书,合法合规开展美容服务。     脸上动刀不可怕,就怕“医生”没资质!爱美人士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谨慎选择美容机构,仔细核查其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要与商家签订消费合同,明确美容项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保存发票与凭证,维护好自己的健康权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概况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7日挂牌成立,2018年4月2日受理案件,2019年7月15日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辖区内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21年12月14日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全院设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7个审判业务部门,设有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等3个非审判业务部门,设有龙华和观澜2个派出法庭。

龙华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司法公信高质量彰显、司法服务高质量供给、司法品牌高质量引领的全国一流法院,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狠抓司法办案主业。完善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发挥民事审判定分止争作用,准确适用民法典。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法官人均办案数长期位居全市法院第一方阵,主要审判质效指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全力服务发展大局。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数字经济审判中心、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双中心”服务格局,有关工作写入最高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龙华法院是该报告中唯一提及的基层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行无纸化办案,完成全国首宗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平台进行的证据核验,移动微法院工作经验入选深圳经济特区40年法治建设创新案例、获评深圳法院改革创新奖,并被最高法院总结推广。创新“融贯式”诉源治理机制,在全市率先推动基层治理平台与法院解纷平台实现对接联动,积极创建“无讼社区”“无讼数字园区”。扎实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经验入选广东高院第三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案例。纵深推进跨境家事审判集中管辖改革,建成全国首家实行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审判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完善一站式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率先在全省推行跨域立案服务,率先实现驻街道诉讼服务站全覆盖。完善构建12368诉服热线功能,开通特殊群体诉讼服务绿色通道。深入开展“法官四进”和巡回审判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分层次分岗位全覆盖的队伍交流培训机制,创新打造法官大会、法官助理助力站、司法行政人员成长营、司法警察实战训练营四大平台。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自成立以来,龙华法院多个集体和多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先后获评广东省“巾帼文明岗”“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法院先进集体”等称号。

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院长:师玮同志

主持龙华法院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育元同志

协助院长分管综合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党组成员、副院长:冯健同志

协助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彭卫祝同志

协助院长分管机关党委、督察室;负责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芳同志

协助院长分管政治部。

副院长景晓晶同志

协助院长分管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司法宣传工作;负责联系指导龙华人民法庭、观澜人民法庭。

综合办公室主任:马振军同志

协助副院长李育元同志管理综合办公室工作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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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法庭用途 开庭地点 开庭开始时间 开庭结束时间 开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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