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0982号判决公告
作者:杨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46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0982号
深圳市福瑞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杨彦才、杨燕:
原告李代荣与被告杨彦才、杨燕、第三人深圳市福瑞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追加被告杨彦才、杨燕为(2018)粤0309执744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被告杨彦才应在未出资的1080万元、被告杨燕应在未出资的72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福瑞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粤0309执744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李代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被告杨彦才、杨燕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彦才、杨燕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李代荣已预交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彦才、杨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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