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3433号判决公告

作者:陈世光、陈子滔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31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3433    

 

王帮定

原告雷志勇与被告王帮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帮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志勇清偿借款本 3,500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 3,5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3  11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 50 元,原告雷志勇已预缴,由被告王帮定负担。被告王帮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志勇迳付受理 50 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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