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造谣前公司 法院:删除、道歉、赔偿!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917  

    伪造公司“离职讨薪群”聊天截图并发布在朋友圈,离职的洪某意图借此“维权”,反被公司起诉。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洪某删除相关不实信息,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公司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洪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公司海外品牌运营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品牌、独立站在整个海外的拓展及运营等工作。2021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劳动纠纷,洪某故意伪造“某科技公司离职讨薪群”聊天截图,并公开发布至微信朋友圈。
    3天后,公司以洪某故意损坏公司形象为由,向其邮寄《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洪某拒收律师函,仅将该朋友圈设置为自己可见。
    公司认为,洪某的行为侵犯公司名誉,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洪某删除个人及他人在朋友圈、网络等媒介中传播的不实言论及图片,公开赔礼道歉,为公司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支出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故意伪造对公司不利的群聊截图,并公开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导致社会民众对公司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可认定公司名誉权遭受到洪某的不法侵害,对此,洪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涉案朋友圈的阅读数据,以及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必要开支,判决洪某删除关于“某科技公司离职讨薪群”所有聊天截图,在微信朋友圈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保留三天以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案件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名誉是社会民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
    微信朋友圈并非纯粹的个人生活社交平台,还具有信息传播、市场推广、个人形象塑造等属性。本案中,洪某作为海外品牌运营经理,个人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洪某离职后为泄愤维权,故意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抹黑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品牌,其行为已侵害公司的名誉权,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在参与网络社交活动时,应当文明有度,遵守法律法规,切莫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若受害人发现自身名誉权被侵害,可做好以下措施:
    一是留存相关侵权证据。重点保留被侵权的直接证据,如账号头像、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帖子、博文、评论等。同时,可借助网络平台确认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进一步收集后台证据。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网络平台披露侵权人的个人信息。
    二是理性选择维权方式。可先与侵权人沟通协商解决被侵权事宜,还可要求网络平台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防止被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切勿因一时气愤,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辞或编造虚假事实报复,侵害他人权益,有理变没理。
    三是依法确定维权诉求。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结合自身诉求和实际损失提出相关的维权诉求。除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主张相关经济损失。若名誉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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