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具备何形式要件?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634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其打印出来的遗嘱。那么,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日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周某的父亲周老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某以及案外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被继承人周老拥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一份永久股权归周某继承,股权对应的分红等权利在周老死后由周某领取支配,家庭其他成员不得有异,不得争执,并于遗嘱正文处载明立遗嘱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遗嘱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交由某股份合作公司和律师王某保存。被继承人周老、见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在遗嘱落款处签字捺印。
    2022年2月,周老去世。周某要求某股份合作公司将股权变更至其名下时,该公司要求周老的其他子女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方可办理。但周老的其他子女拒不配合,并以遗嘱落款中“立遗赠人”“见证人”处均未书写年、月、日为由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诉至龙华法院。庭审上,见证人与周某均确认遗嘱订立的日期无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仅一页,遗嘱的正文与落款均在同一页,因此遗嘱正文载明立遗嘱时间,落款“立遗赠人”“见证人”处有被继承人周老及两位见证人签字捺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遗嘱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由原告周某继承;周老的其他子女应配合周某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自2022年3月起的分红归周某所有。
宣判后,周老的其他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但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打印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三)注明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对于本案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本案中,案涉遗嘱仅一页,在打印的遗嘱正文中已注明立遗嘱时间,且在有订立遗嘱时的视频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及各位见证人未手写年、月、日,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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