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917(民诉前调9600)号被告开庭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1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5917号
严飞、东莞市瑞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瑞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159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市瑞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严飞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逾期货款38,360元;2、判令被告东莞市瑞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严飞向原告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2,587.82元(以每次交货金额为基数从开票之日起满30天后开始以一年期LPR的1.5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3月15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东莞市瑞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严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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