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618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雪婷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618号
刘新海:
原告罗田与被告刘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新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田支付借款本金81807.2元及利息3094.13元(暂计至2024年3月1日,往后利息以81807.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570元,由原告罗田负担814元,被告刘新海负担2756元。原告罗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5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756元。被告刘新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7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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