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8174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8174号
未来领袖(深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佳兆业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伊素体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来领袖(深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初181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返还被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16449.2】元、物业服务费保证金【12206.7】元、水电费保证金【4882.68】元,合计【33538.58】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装修期间的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合计【8529.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29.6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22年9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租金、管理费、电费合计【43269.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269.3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22年7月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请求二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4月26日至实交还之日,以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租金的200%计算场地占有使用费);6、请求二被告将深圳观澜佳纷天地L220-221商铺恢复至交付使用时的原状;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第1-6项暂合计【85337.5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1月09日14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郑伊绵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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