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173号判决公告

作者: 盛琨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8173    


陈思成

原告魏红与被告陈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8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思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红返还借90500元;
    二、被告陈思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红支付利息及违约金(9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20245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0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20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25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公告费。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