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8698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8698号
河南恒玖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付永习:
原告深圳市橙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鹏飞、贾少辉、第三人河南恒玖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付永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乔鹏飞、贾少辉为(2023)粤0309执31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乔鹏飞、贾少辉应分别在未出资的20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河南恒玖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粤0309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市橙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5元,由被告乔鹏飞、贾少辉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橙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乔鹏飞、贾少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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