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460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李圳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8460    


庄秋平

原告庄灵与被告庄志访、庄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8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志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灵偿还借487499.4元及利息2024410日前65604.94元,之后487499.4元为基数,按年利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庄秋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庄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336元,由原告庄灵负9元,被告庄志访、庄秋平负9327元。原告庄灵预交的案件受理93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庄志访、庄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93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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