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464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8464号
黄科、唐冬梅、东莞市尚尚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美高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冬梅、第三人黄科、东莞市尚尚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8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2021)粤031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东莞市尚尚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科欠付原告深圳市美高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为被告唐冬梅与第三人黄科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被告唐冬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21)粤031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东莞市尚尚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科欠付原告深圳市美高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46897.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897.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2元、保全费548.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唐冬梅负担。原告深圳市美高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9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唐冬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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