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10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7109号
梁青云:
原告易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青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7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梁青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返还案涉东风风行牌小汽车(车牌号粤L42S13,车辆识别代号LGGB2D19GZ016391);
二、被告梁青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313元,并按照1489元/月的标准从2023年9月5日起支付使用费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被告梁青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62.6元;
四、被告梁青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章违约金6000元;
五、被告梁青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521元;
六、驳回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梁青云负担788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858元,本院向其退回78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7.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公告费。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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