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472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472号
梁玉城、深圳泰安金谷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玉城、深圳泰安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4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配送服务费用38934.3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以人民币38934.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人民币9104.14元,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即日千分之五);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48038.4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09日0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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