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903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903号
欧望春:
原告深圳市勤艺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欧望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勤艺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5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8,5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9.99元,由被告欧望春负担。原告深圳市勤艺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19.9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欧望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19.9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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