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2165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2165号
湖北岩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星鸿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岩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21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6月至11月份货款人民币5360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款利息(以536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从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4月6日3260元,实应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以上1-2项合计5686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0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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