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67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67号
赵江、郭晓鹤、四川飞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廖鑫:
申请人深圳市荣邦光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廖鑫、郭晓克、李飞、赵江、郭晓鹤、第三人四川飞贝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加被告廖鑫、郭晓鹤、李飞、赵江、郭晓克为案号(2023)粤0309执20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被告廖鑫、郭晓鹤、李飞、赵江、郭晓克在各自认缴范围内对四川飞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粤0309执2010号案件的债务【货款108100元及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11098元),以上货款及利息暂合计为11919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8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院联系人:胡蓉
电话:0755-29164850、0755-1236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6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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