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67号开庭公告

作者: 杨烘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6167    

    赵江、郭晓鹤、四川飞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廖鑫:

申请人深圳市荣邦光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廖鑫、郭晓克、李飞、赵江、郭晓鹤、第三人四川飞贝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61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加被告廖鑫、郭晓鹤、李飞、赵江、郭晓克为案号2023030920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被告廖鑫、郭晓鹤、李飞、赵江、郭晓克在各自认缴范围内对四川飞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03092010号案件的债务【货108100元及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3.85%的标准,20217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202422911098),以上货款及利息暂合计11919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081915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院联系人:胡蓉

电话0755-291648500755-1236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6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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