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5222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作者: 简少琼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5222号
曾祥琼: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诺斯拓科技有限公司、冯忠志、曾祥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309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诺斯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1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5000元,按照年利率3.65%,从2023年3月2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深圳市诺斯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深圳市诺斯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1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深圳市宏晨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撤销(2024)粤0309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冯忠志、曾祥琼对原审判决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冯忠志、曾祥琼承担。
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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