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723号判决公告
作者: 伍圣权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723号
刘亮:
原告陈育平与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育平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育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陈育平负担957元,被告刘亮负担1,665元。原告陈育平已预交的1,6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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