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364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5364    


陈彩燕、叶景球

原告汪立波与被告叶景球、陈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叶景球、陈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立波偿还借款本71390.99元及逾期利息(71390.99元为基数,202337日起,按照年利3.6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景球、陈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立波支付律师5000元、保全担保700元;
    三、驳回原告汪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3029元(含受理2092元、保全937元),由原告汪立波负392元,被告叶景球、陈彩燕负2637元。原告汪立波已预交诉讼3029元,由本院予以退2637元。被告叶景球、陈彩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26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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