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757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7757号
刘德忠:
原告李兆阳与被告刘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7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德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兆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刘德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兆阳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刘德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兆阳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兆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78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刘德忠承担。原告李兆阳已预交的受理费717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德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178元以及向原告迳付公告费2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