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108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5108    

俞子灏、俞伶芳

原告吴雪珍与被告俞子灏、俞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5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俞子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雪珍偿还借款本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7%20226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744元,由被告俞子灏负2379元,原告吴雪珍负365元。原告吴雪珍已预交案件受理2744元,本院予以退2379元。被告俞子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23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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