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913号判决公告

作者: 徐倩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913    


尹杰

原告蒋小露与被告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尹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小露归还借款本金人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由尹杰负担。蒋小露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尹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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