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5163号判决公告

作者: 谢书钺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5163    

 

    骆石兵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骆石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5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骆石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款92330.72元及违约金(92330.72元为基数,2023415日起按年利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骆石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744元,由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负530元,由被告骆石兵负2214元。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2744元,由本院予以退2214元,被告骆石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2214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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