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8786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森平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1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8786    


    韦祖望

原告蒋克秀与被告韦祖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8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祖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克秀医疗3393.56元;
    二、被告韦祖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克秀交通402元;
    三、被告韦祖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克秀误工426元;
    四、被告韦祖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克秀营养20元;
    五、驳回原告蒋克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00元,由被告韦祖望负106元,原告蒋克秀负394元。原告蒋克秀已预交的受理500元,由本院予以退106元。被告韦祖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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