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685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7685号
丁佩:
原告吕浩楚与被告深圳市安晟宇石油有限公司、丁佩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7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吕浩楚和被告深圳市安晟宇石油有限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4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安晟宇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浩楚返还课费10148元;
三、被告丁佩对被告深圳市安晟宇石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深圳市安晟宇石油有限公司、丁佩负担。原告吕浩楚已预交的受理费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安晟宇石油有限公司、丁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