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4188号判决公告
作者: 陈晖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4188号
李琳:
原告龙翠玉与被告李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龙翠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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