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6845号被告开庭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6845    

张朋建、深圳恒盛源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信光叉车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朋建、深圳恒盛源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6845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叉车租赁费人民80819元及逾期付款利12580.82元(利息8081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1%的标准计算,202311日起计算,暂算2024411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93399.8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1310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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