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42号判决公告
作者: 叶丽敏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2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642号
肖华刚:
本院受理原告朱林与被告肖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肖华刚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309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被告肖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林支付货款362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肖华刚负担。受理费原告朱林已预交7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肖华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叶丽敏
联系电话:1236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永顺街7号观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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