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6466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6466号
刘金丽:
申请人李润与被申请人刘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6466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利息暂计为4887.9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34887.9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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