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374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7374号
谷俊涛:
原告王洪磊与被告谷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7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俊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磊偿还借款44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19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6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王洪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王洪磊负担252元,被告谷俊涛负担1588元。原告王洪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谷俊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谷俊涛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王洪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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