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20164号开庭送达公告

作者: 车玉婷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20164    

深圳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家华与被申请人深圳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20164号。申请人刘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刘家华退100002.判令深圳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刘家华为实现权利支出的法律文书材料12003.判令深圳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112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2409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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