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671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0671    


陈贵远

原告张永强与被告陈贵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0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贵远应向原告张永强支付租8000元及违约6080元;
    二、驳回原告张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500元,由原告张永强负1189元,由被告陈贵远负311元。原告张永强已预交受理1500元,由本院退311元。被告陈贵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31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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