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7771号判决公告

作者: 林助理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7771    

 

    汤荣杰

原告吴玲与被告汤荣杰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7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汤荣杰向原告吴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 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汤荣杰向原告吴玲赔礼道歉,道歉方式为书面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500元,由被告汤荣杰负担。原告吴玲已预交的受理15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汤荣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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