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910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910号
查美华:
原告卢凤爱与被告李梦怡、查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查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凤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14.6%计至付清之日至,利息以275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卢凤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卢凤爱负担439元,被告查美华负担1299元。原告卢凤爱已预交的17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299元。被告查美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9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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