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614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614    


游然碧

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然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然碧支付十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7888元;
    二、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然碧支付工伤十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6972元;
    三、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然碧支202193202233日停工留薪期工15375.72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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