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815号判决公告

作者: 盛琨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815    


    伍广清

原告梁瑞琼与被告伍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伍广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瑞琼支付货6528元及利息(65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2017625日起计20198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20198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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