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532号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532号
陈英泽:
申请人袁玉君与被申请人陈英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5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0754.55元及2024年7月11前欠付的利息人民币37261.81元(2024年7月1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人民币290754.5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17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人民币700元;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人民币345716.3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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