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501号判决公告
作者: 盛琨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501号
李锋:
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违章违约金共计6893.33元;
二、驳回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李锋负担39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向其退回3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7.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公告费。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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