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695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695号
刘党民:
原告程秉华与被告刘党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6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党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秉华医疗费1816.74元、误工费434.21元、律师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程秉华负担46元,被告刘党民负担464元。原告程秉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464元。被告刘党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4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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