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21340号开庭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21340    

李连周:

申请人深圳市影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连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213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手机全新国OPPOFindX6?一台买断4004.48元。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人人租平台的入驻商家,平台店铺名诚易二2023528日,被告李连周通过人人租平台向原告租用一部全新国OPPOFindX6手机,所选套餐12GB+256GB租完可归/买断星空黑色,月租262.42元,租期12个月。原告已按约定2023531日寄出手机(物流单号SF1375684226036)。被告202361日在签收了该手机。被告仅支付123456期租金后,自7期交租日20231129日)起,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逾期租金,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及《租赁服务协议》8.6款、12.3条的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已自动转变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租赁服务协议》的12.4条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书面通知之日15日之内向原告支付手机的买断4004.48元(根据《租赁服务协议》的12.4条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即买断=5579-1574.52-0=4004.48元)。原告根据上述。。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50109150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刘雪婷

电话0755-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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