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681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静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8681号
梁学举:
原告唐丁武与被告梁学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8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梁学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丁武支付劳务费1125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梁学举负担,原告唐丁武已预交的受理费8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学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1元,以及向原告迳付公告费2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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