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111号开庭公告

作者: 谢书钺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8111 

   

    广西南丹美莱纵横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星源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丹美莱纵横电子有限公司、毛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181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45811.88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2264.67元;(13304.37元为基数,4LPR标准202421日,39564.18元为基数,4LPR标准202431日,以上均暂计2024614日,计至二被告清偿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5000元及担保700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51229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