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311(民诉前调4065)号被告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3311号
陈海军、深圳市毅达佳电子有限公司、李毅:
原告吴校为与被告陈昱桦、李毅、第三人深圳市毅达佳电子有限公司、陈海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133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追加被告一陈昱桦、被告二李毅为(2020)粤0309执3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一陈昱桦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2019)粤0309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海军、深圳市毅达佳电子有限公司所负的暂计至2024年1月8日的266,178.1元债务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二李毅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2019)粤0309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海军、深圳市毅达佳电子有限公司所负的暂计至2024年1月8日的266,178.1元债务在2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暂计为266,178.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1日0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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