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932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静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932号
杜敏华:
原告简天文与被告杜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杜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天文支付货款10748元;
二、被告杜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天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74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告杜敏华负担,原告简天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杜敏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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