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988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9988号
李禹鹏:
原告高亮与被告李禹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亮赔偿车辆维修费1200元、停运损失1830.58元;
二、驳回原告高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高亮负担20元,由被告李禹鹏负担30.5元。原告高亮已预交受理费50.5元,由本院退回30.5元。被告李禹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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