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478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杨烘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6478号
范学麟:
原告李银洋与被告范学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范学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银洋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银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元,保全费1977元,由被告范学麟负担。原告李银洋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范学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35元,保全费19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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